2017年8月18日,新京報報道“男孩戒網(wǎng)癮身亡案”,包括學校負責人在內5人被刑拘。
男孩被送去特訓學校2天后死亡;涉事學校負責人及教官4人被控故意傷害罪
去年8月份,安徽少年李傲被家人送去合肥一家特訓學校戒除網(wǎng)癮,兩天后,母親劉女士看到的是兒子冰冷的尸體。
經(jīng)鑒定,被害人李傲符合因高溫、限制體位、缺乏進食飲水、外傷等因素引起水電解質紊亂死亡。10月15日上午,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公開審理此案。
庭審過程中,各方圍繞是“非法拘禁”還是“故意傷害”,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節(jié)等問題逐一論辯。特訓學校負責人羅某以及張某祥、孫某民、王某、張某等四名教官也出庭受審。和李傲同期“被特訓”的22名學員的證言也以筆錄的形式出現(xiàn)在庭審現(xiàn)場。
檢方表示,被告人羅某、張某祥、王某、孫某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一人死亡,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;被告人羅某、張某祥、孫某民、張某非法拘禁他人,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羅某、張某祥、孫某民應予數(shù)罪并罰。
該案沒有當庭宣判。
少年送去戒網(wǎng)癮學校兩天后死亡
時隔一年后,在法庭上,劉女士再次見到了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負責人羅某。在她看來,羅某正是直接導致18歲兒子死亡的“兇手”。
“如果時光能夠重來,我哪怕一分錢不掙也要好好陪著他。”10月17日,回憶起往事,劉女士泣不成聲。據(jù)劉女士介紹,初二開始,李傲頻繁出入網(wǎng)吧,回家越來越晚,直至后來整天看不到人,每次回家換換衣服就走。為了把孩子從網(wǎng)絡游戲的漩渦里“搶”回來,劉女士先是送李傲去合肥一家培訓學校學習動漫設計,無疾而終后,又送他去部隊鍛煉。但每次不到半年,李傲就放棄了。“后來也是沒辦法,才找這種戒網(wǎng)癮的學校。”劉女士說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羅某于2016年3月14日在合肥市注冊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。2017年5月18日,羅某租賃廬江縣白山鎮(zhèn)興崗村新農小學校舍,并以“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”的名義對外招生。該學校對外宣稱可以通過隔離封閉式的成長輔導戒除青少年的網(wǎng)癮解決厭學、叛逆等成長問題。被告人張某祥、孫某民、王某、張某均在羅某經(jīng)營的安徽正能教育學校擔任教官,負責訓練學生。
記者查詢發(fā)現(xiàn),注冊成立僅兩年的“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”,在招生時卻宣稱,“辦校九年來創(chuàng)安全事故0記錄,家長滿意度100%,學生轉化率100%,絕對保證學生在校的人身安全”。
在和合肥正能教育學校簽訂合同時,劉女士對兒子李傲的描述為“上網(wǎng)、脾氣浮躁”,同意對李傲進行“180天的隔離封閉式成長輔導”。在這份總費用22800元的合同中,李傲父母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輔導中心的正常輔導,否則將視為放棄輔導,并承擔因此帶來的一切后果”。
2017年8月3日,劉女士把李傲交給了學校,希望他通過6個月的學習能夠“回歸正途”。臨走時,羅某承諾:沒有電擊治療,也不會打罵孩子。
少年拒絕接受管理被銬在窗戶頂端橫條
進校先關禁閉,這是合肥正能學校對待不服從者的常用手段。
在庭審中,羅某等人供述,2017年8月3日下午,羅某、張某祥、孫某民三人將李傲強行帶離臨泉縣,并于當晚九點左右回到學校。因李傲拒絕接受學校的管理并要求回家,羅某遂安排張某祥和孫某民把李傲關入禁閉室,并將李傲雙手銬在禁閉室窗戶柵欄最上面橫條上,由張某祥、王某、孫某民輪班看守。
羅某、張某祥、王某、孫某民四人在看守李傲的過程中,不給李傲休息,限制李傲的進食、飲水并對李傲實施毆打。8月5日17時許,孫某民發(fā)現(xiàn)李傲身體異常,遂與羅某、張某祥一起將李傲送至廬江縣中醫(yī)院搶救。李傲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。
“進校先關禁閉,是合肥正能學校對待不服從者的常用手段。”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和李傲同期“被特訓”的22名學員,也出具了證言證詞。有證詞顯示,2017年6月9日,羅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與另一被害人王某軒的父親簽訂“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訓學校《委托協(xié)議書》,后強行將王某軒從家中帶至學校接受訓練。同日,因王某軒在訓練中跑回宿舍休息,羅某將王某軒關在禁閉室約十二小時。因不服從管理,王某軒分別于6月14日至6月16日被關在禁閉室約兩天;6月28日至7月1日被關在禁閉室約三天。其間,由羅某、張某祥、孫某民、張某等人分別看守。
“開庭的時候,一位教官說只是用掃帚條輕輕地打李傲的屁股。這根本是胡說八道。”劉女士說2017年8月6日,她在殯儀館里看見的李傲頭部、背部、胳膊、小腿青一片紫一片,“全身上下都是傷”。
經(jīng)法醫(yī)鑒定,李傲符合因高溫、限制體位、缺乏進食飲水、外傷等因素引起水電解質紊亂死亡。
劉女士介紹,案發(fā)至今,羅某及其親屬沒有道歉,也沒有任何歉意的表示。“家人至今還在悲痛中無法自拔,我也一直沒有回老家,他爸爸頭發(fā)都白了。”劉女士說,自己一定要為李傲討回公道。
焦點1
特訓學校負責人是否存在自首情節(jié)?
劉女士律師認為羅某推卸責任,不符合自首要件;檢方認為屬自首
庭審中,羅某律師曾提出,羅某發(fā)現(xiàn)李傲身體異常后,積極救治并有自首行為,要求從輕量刑。對于這一說法,劉女士表示拒絕接受,“教官孫某民發(fā)現(xiàn)孩子身體不對勁之后就告訴過羅某,但是羅某沒有聽,仍把孩子關在禁閉室。如果當時及時救治,說不定還能撿一條命,哪怕是植物人,好歹也有口氣在。”
“報警了之后沒有跑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可以以自首對待,客觀來講,這一點是符合的,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自首。”劉女士代理人張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。但是他認為羅某在庭審中避重就輕,將責任推卸給其他教官,不符合自首認定中的坦白要件。
檢方在庭審中表示,被害人死亡后,羅某并未離開醫(yī)院,并等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到來,符合自首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焦點2
被告人行為是非法拘禁還是故意傷害?
其律師稱只是教育方法錯誤;檢方稱被告人可預見行為后果是故意傷害
據(jù)張律師介紹,羅某等人的律師認為,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,應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,仍屬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疇。
對方辯稱,事發(fā)時,羅某還未足額收到學費,沒有進行傷害的故意。此外,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復雜,普通人很難預見到在高溫時候限制體位、缺乏進食飲水,會導致水電解質紊亂的情況出現(xiàn)。而且將被害人雙手銬住,雖然有懲罰的意思,但也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出現(xiàn)自傷自殘的行為,對他是一種保護,采取的限制行為沒有達到暴力程度,所以被告人沒有故意傷害的行為。被告人是基于履行協(xié)議的心切,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了錯誤的行為,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。
檢方認為,羅某等人為了盡快讓被害人屈服,接受學校高強度的軍事化管理,在高溫天氣下,在長達近兩天的時間內,采用不給休息、不給吃喝等變相體罰措施,最終導致被害人水電解質紊亂死亡。羅某等人對這些措施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出現(xiàn)脫水等危害身體健康的情況是可以充分預見的,因此對限制進食飲水可能出現(xiàn)的危害后果是故意,應認定羅某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。
新京報記者 王飛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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